央视被抓女李敏因受贿罪被判缓刑4年
今天上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李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上午,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但指控受贿数额不是20余万元,而是3万余元。
2008年12月4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多名检察官赶到北京,将正在东三环一小区的家中的央视某法制栏目女李敏抓走,理由是李敏涉嫌在采访中收受巨额贿赂。
此事引起公众高度关注。而山西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跨地区办案、是否应该成为受贿罪主体等问题则更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检察机关指控书显示,李敏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指控称,3.7万元是李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 那辆车最终没有认定为受贿! 行贿人吴晓华的辩护人徐家力说,这也充分表明检察机关按照 疑罪从无 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
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李敏在量刑标准上已经降低了一个档级。
2008年12月8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李敏被抓捕,涉嫌的罪名是受贿,并称: 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透露, 央视女李敏涉嫌受贿 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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