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院好专业治疗怀孕快 http://www.bzngp.com/byzby/11998.html文水县人民*府
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
和燃烧旺火的通告
文*通字〔〕3号
文件全文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生态文明、勤俭节约的良好风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划定烟花爆竹、旺火禁燃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燃区域:
北至北三环(章多村北至滨河西路,即现凤城镇派出所东西走向道路)
南至南环路(原南二环)
东至太中银铁路
西至夏汾高速的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涉及北街村、南街村、东街村、西街村、北关村、南关村、私评村、土堂村、韩村、冀周村、岳村、章多村、桑村、堡子村14个村辖区。
二
禁燃时间:
从年7月1日起执行。
三
在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禁燃区域内,现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于年6月底前自行取缔,并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域内不再许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四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确需在禁燃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许可,经审核报县人民*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原则上鼓励使用环保无污染的替代品。
五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对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规定燃烧旺火的单位和个人,强行拆除旺火,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干预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
宾馆、酒店、物业等经营单位对本服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负监管主责,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的行为,要予以劝阻。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如有违反,除按本通告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纪*纪处分。
九
公安局、安监局、工商质监局等职能部门和电视台、新闻办等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倡导和弘扬良好的文明新风和风俗习惯。广大群众要积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禁燃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县城公共环境。
十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举报义务,举报。
特此通告。
文水县人民*府
年5月12日
(此文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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