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是市民春日出游、祭祀扫墓的集中时期,也是森林火险高发期。清明节小长假期间,全市公安机关按照“三个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加大严查火灾责任和严惩火灾犯罪力度,截至4月7日,全市公安机关共依法打击处理引发火灾火情肇事者50人,其中,刑事拘留2人,行政拘留等处罚48人。
典型案例
4月5日上午,离石区吴城镇李家沟村西台自村附近山上发生火灾。经查,村民李某在山上烧纸祭典其先人时,不慎引发枯草、树木等着火,后被附近各村赶来灭火人员把火势扑灭。目前,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对其依法行政拘留。
4月5日,汾阳市贾家庄后庄化村吉迀梁上发生火灾。经查,陈某某在汾阳市贾家庄后庄化村吉迀梁上祭祖焚烧不慎引发山火,过火面积70余亩。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4月5日,文水县吉港水泥厂南侧山坡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二十余亩。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超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4月5日,兴县蔡家崖杨家坪村附近发生火灾。经查,村民张某平在焚烧地里秸秆时引燃退耕还林地中植被,民警参与灭火后将嫌疑人张某平依法传唤到派出所。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平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4月5日,交口县石口乡康家坡村附近山上发生火灾。经查,村民任某元上坟祭祀时不慎将周边的杂草和灌木引燃,致使康家坡山上发生火灾。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任某元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4月6日,中阳县城东居委潭沟山发生火灾。经查,当事人师某平上坟祭祀使用明火引发火灾,过火面积达18亩。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师某平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法律连接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